问:我是一名保姆,今年以来在韩女士家为其看孩子、做饭。来韩家之前,我们双方约定韩女士除为我提供食宿外,每月还需要支付我工资3000元。但这两个月来,韩女士以她的丈夫出门在外、未支付其生活费为由一直拖欠我的工资。为此,我不打算再继续干了,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把钱要回来。请问,我这样的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吗?
答:你与雇主之间因为“工资”发生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能通过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7条明确了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的案件包括: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该条规定列举的上述纠纷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不能通过劳动争议案件的程序处理。但是,即便不属于劳动争议,你的情况也可直接以劳务纠纷向法院起诉,这样也能依法维护你的合法权益